试用期的问题到底谁说了算?
日期:2021-05-27 浏览

试用期是多长时间?工资怎么算?这些问题是很多职场新人都比较疑惑的,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资料,参考一下吧。

 试用期工资究竟应该怎么算

今年7月,小李到一家企业应聘,双方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,试用期2个月,其间月工资1600元;期满后月工资2500元。小李想知道,试用期工资有没有什么标准?

说到试用期工资,许多毕业生的第一反应是“不清楚”。谈到试用期工资,总是企业说了算,然后再看应聘者能不能接受,许多学生压根儿就没想过,单位开的试用期工资,是不是符合劳动法的规定。

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明确规定,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%,或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%,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。

根据上述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,小李在试用期的工资应当不低于2000元(2500×80%),小李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修订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。

 试用期长短究竟谁说了算

小周工作已有两年时间,当年毕业后进的一家公司,试用期为2个月,期满后跟公司签了份半年期合同。“后来才知道,公司跟自己签订两个月试用期合同是不合法的。签半年期合同,试用期不能超过1个月。”

其实,对于单位新进员工试用期的长短,《劳动合同法》 是有明确规定的。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; 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;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,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。且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。

按规定,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,或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,不得约定试用期。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,试用期不成立,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。

许多毕业生可能有“刚出校门,吃点亏没啥”的心理,其实这是不对的,只有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一定了解,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

“三期”女职工试用期能否解除合同

本市某企业人事经理小赵咨询,“三期”女职工是一类特殊群体,单位在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,往往是慎之又慎。在试用期内,究竟在哪种情形,才能解除“三期”女职工的劳动合同?

“三期”女职工,是指正处于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的女职工。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对于处于“三期”的女职工,用人单位不得依照《劳动合同法》第40条第1、2项规定,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40条第1、2项规定的这两种情形,一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,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,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;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,经培训或调岗,仍不能胜任工作。

必须注意的是,法律并不禁止以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9条规定,依法与“三期”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。

按规定,试用期内,“三期”女职工出现“不能胜任工作”情形时,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。

但如果“三期”女职工在试用期内出现不符合录用条件、严重违纪、严重失职等情形时,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,不需提前30天通知,也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。